涉案财物、涉案财产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务中的一个总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违法所得,二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三是违禁物品,四是被害人合法财物。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就是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之物。尤其是违法所得,争议最大。常见问题有:违法所得的孳息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从《刑法》第64条可见,涉案财产的处置措施主要有四种,一是刑事追缴。追缴的本质是追赃,追缴是程序性措施,而非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置,对已经扣押的或者已经追回的财物,那肯定就不能再适用于追缴。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在判决中出现“追缴”和“继续追缴”的字样,实际上这是一个值得争议的表述方式。因为财物在追缴回来之后,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是无法认定相关财物就是违法所得的。
二是责令退赔。在实际的刑事辩护里,律师应主张和支持被告人积极退赔,因为退赔是有利于量刑的。实践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的辩护策略选择合适的退赔方式。
三是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是违禁品、犯罪工具、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等,是终局性的处分措施。但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上的处置措施。通常,没收财产刑被称为一般的没收,刑事没收被称为特别的没收程序。所以说,刑事没收不等同于没收财产刑,它俩属于不同的范畴。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