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 生 安 全 协 议 书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学校、学生监护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二、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教育学生不私自到池塘、水库、溪流、蓄水池、河边等地方玩耍、戏水、游泳,不到高速公路、铁路上行走,不到建筑工地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不乘坐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和不安全的交通工具,不携带管制刀具,不在野外玩火、用火,不进网吧、歌舞厅、游戏室等营业性场所等。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是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是地震、雷击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是学生自杀、自伤的;五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九、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事故的处理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手段和途径进行处理。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此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欠妥之处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年级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学校(公章)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焦岩小学校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二篇:学生安全协议(:WWW.)书
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学校也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个别学生仍然置安全于不顾,常常做出些不安全的事情,甚至引发伤害事故。为使安全防患于未然,以便引起学生的高度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14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的安全要靠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靠学生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和学校的各项纪律。现将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规定,通告家长,望家长按规定教育您的子女,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特重申如下: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如下几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
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 重点强调的几条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所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外,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造成的如下伤害,学校均不承担责任。
1、 学生到校后严禁私自外出,因学生私自外出校园(包括住宿的学生晚上私自外出、学生逃课等)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2 、学校规定学生不准站在窗台上从事擦窗户之类的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准学生爬墙、爬树、爬窗户,不准攀登高层建筑物,住宿学生晚上就寝后不准私自外出。学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3 、学校要求学生不携带贵重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现金、饭卡放在贴身处,学生不听劝告造成丢失的学校协助查询,无赔偿责任。4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诉学校,在学校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5、 属于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含学生到校、离校来回途中、周六周日、节假日)学生自行活动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6 、学生不按要求进行体育锻炼或者比赛、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而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事先学校已对注意事项进行强调而学生不按要求操作出现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学生打开水时不小心被烫伤,行走时不小心摔伤、磕伤学校不负责任。
7 、学生私自接、拉电线或者电源,或者擅自到变压器、配电盘处以及擅自到高压危险地段上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学校不负责任。8 、学生不听学校劝告而导致打架斗殴引起伤害事故,学校进行协
调,不负责赔偿,赔偿由当事人承担或者根据法律机关裁定进行索赔。9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者老师的批评教育(无讽刺、打击、挖苦言论和体罚、变相体罚现象),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说明:
1、学校尽管不是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但有义务和职责管理和教育、帮助学生。
2、本协议一式两份,学生家长保存一份,另一份学生及家长签字后交学校保存。
学生家长签字(盖章):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14年9月
第三篇:暑假学生安全协议书
镇中心小学暑假学生安全协议书
各位家长:
暑假将至,为了深入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精神,确保学生暑假期间的安全,我校在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的基础上,特与学生及家长签定暑假期间学生安全责任协议,内容如下:
1、交通安全:不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骑自行车上路,教育子女外出走路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抢道、不搭肩行走,过路口时要小心;不攀爬、追逐机动车辆,不在马路上追逐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用电和消防安全:不让子女随意触摸电器设备,爬电线杆,教育子女不玩火或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3、人身安全:教育子女不做危险的游戏,如乱抛石头、土粒、杂物,拿弹弓、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嬉戏,不模仿电视节目中的危险动作。不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教育子女不到建筑工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地段、桥梁等处玩耍、逗留,不攀爬树木、楼房、围墙、桥栏等。外出时应向家人交待去向,如遇意外伤害、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学生私自到沟塘、河坝、水库去游泳,游泳须由家长陪同,注意雷雨天气,严防危险事故发生。
4、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子女在社会上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不围观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参与打架斗殴,不毁坏公物。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去网吧、电子游戏室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防止不良行为习惯的滋生。
5、卫生安全:加强卫生、饮食习惯教育,不让子女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教育子女不要随便购买不卫生的零食,严防食物中毒。督促学生要注意勤洗手,勤洗脸,勤洗澡,勤换衣,搞好个人卫生,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发现学生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6、此协议一式两份,盖章签字后一份交回学校,另一份家长自行保存。
希望您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在暑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学生能够安全愉快的度过暑假。
学生签字: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学 校 盖章:
镇中心小学
2014.7.1
注:本协议于2014年7月3日前签好字后将一份上交班主任。
第四篇: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偶然发生。
5、学生应按时上学,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外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和教职工不负责赔偿责任。
7、学校开展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学生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火炮、玩锐刃器物等危险物品,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者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 学生不能在校内吃零食、喝凉水,在校外饮食发生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1、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且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2、严禁学生私自到水库河沟洗澡。若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3、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和学校负责,学校有权追究教职工的责任。
14、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
学校:班主任签字:
监护人签字:学生签字:
2014年9月
第五篇: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江西家教联盟--信业暑期辅导中心”的支持与厚爱,为了能给您的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及舒适的学习环境,也为了给您的孩子能度过一个愉快及充实的暑假。根据教育部办法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辅导中心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本辅导中心,本辅导中心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本辅导中心上午上课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课时间为14:00——17:30,本辅导中心将提前15分钟开校门,在未进学校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本辅导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造成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人身伤害的,本辅导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监护人必须提供给本辅导中心有效的联系方式,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本辅导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本辅导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本辅导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严禁学生私自到塘、库、河、沟等处洗澡、游泳等,由此造成意外人身事故的,本辅导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学生造成他人人生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本辅导中心学习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7条处理;
7、学生在本辅导中心学习期间,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本辅导中心有过错的,按本辅导中心的过错大小来确定本辅导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本协议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上海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辅导中心盖章监护人签字:
学生班级:监护人联系电话:
班主任签字:学生签字:
班主任联系电话:学生住址: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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