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发推广服务合同
甲方: 上海环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广中路805号2幢
联系人: 袁申
乙方: 上海新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3号6层
联系人: 侯华军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友好合作等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业务介绍
甲方原创《喜游二代》系列院线影片以及3分钟短片,协议期内,委托乙方对3分钟短片进行宣发及推广。
第二条 物料制作
1.甲方如委托乙方为其设计推送物料图形,必须支付额外的设计制作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2.甲方如采纳乙方所设计的物料图形,在按照约定交付设计费用后,该物料图形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 结算标准
乙方负责推广宣传甲方视频,按照每集1000万次点击考核标准, 本合同为10集的视频推广,每集推广费用1万元,10集的总点击量需达到1亿次,共10万人民币推广费用。
2. 付款方式:
1)、本合同投放金额为¥ 100000 元,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时间付款。
2)、甲方按照实际的点击量,折算需支付给乙方的推广费用,每一千万次1万元。
3)、乙方按照付款时间和金额,提供甲方发票。
3. 乙方银行账号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新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5013 1000 4492 3729 9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浦支行
4. 本合同执行完毕(含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完成所有未尽结算工作。
5. 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按以上方式支付;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结算付款,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则应支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每多逾期支付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发生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应承担由此给对方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行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签约客户所产生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纠纷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需严格遵守本协议第六条之保密条款的约定,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数据。
3. 甲方业务开展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b) 不得因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系统发表或传送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或其他非法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负责合作业务运营所需的的软硬件设备及网络资源的调测和系统部署;因设备搬迁、系统扩容、调整或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负责维护合作业务运营流程,确保业务能够正常的、正确的运营。
3. 乙方有权制定不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合理的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及客户服务标准或文件,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4. 随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的变化,乙方有权变更或新增模板/频道,业务测试通过后,通知甲方。
第十条 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
1. 双方可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 合作期间,若政府部门、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而根据本协议约定开展的业务形式与上述新规定出现抵触或违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3.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4. 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 | 乙方:上海新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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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2017 年 3 月 9 日 | 2017 年 3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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