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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9-20 22:12:18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书(精选多篇)(全文共9867字)

第一篇: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 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第二篇:浅析如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

浅析如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

摘要: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旅行社作为旅游业中的中介体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迅速提供其自身竞争力,旅行社必须注重服务质量。本文分析了我国旅行社业的行业状况,从服务质量标准的角度,探讨了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方法,为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旅行社;服务质量

一 、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的内涵

旅行社服务质量是指旅行社满足旅游者需要和期望的程度,是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期望和其实际经历该旅游项目所形成的感知之间的比较,在这里,旅游者是评价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主体。旅行社作为旅游生产商, 实质上就是向旅游、交通、饭店和其他相关部门批量购买旅游者所需的各种服务项目,并融入旅行社本身的服务进行组装加工和包装销售,在旅游过程中向游客提供整体旅游服务的过程,旅行社只起到加工组合的作用。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来配置吃、住、行、游、购、娱等社会资源,向旅游者提供这种方便服务,这样旅行社就把市场的双方连在一起,。由于旅游是一种经历和体验,与实际商品的购买相比,顾客在评价和选择服务时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是无形的和非标准化的,服务的消费和生产是紧紧连接在一起的。旅游产品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即顾客只有在购买后或消费时才能感觉到产品的品质,旅游结束后才能比较清楚地评价整个服务质量的好坏。为降低购买风险,顾客往往选择服务质量较好的旅行社。因此,服务质量是旅行社(本站推荐wWW.)的生命线。旅行社对顾客提供的旅游服务的过程中, 任何服务细节的差错都会影响顾客对整体服务质量的感觉。为了提高顾客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感知, 旅行社必须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二、我国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旅游市场秩序混乱

主要表现在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削价竞争是行业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表现,同时也是行业内缺乏有效规范准则的集中反映。旅行社经

营者通过削价竞争争夺客源,擅自降低服务质量,不履行合同。由于现在旅行社的这种经营体制,导致了许多旅行社从业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各种违法操作时有发生。另外,游客的旅游期望值普遍较高,但在出游时却喜欢比较价格,追求低价,低价导致产品质量不能保证,最终导致游客的利益受损。

(二)旅游投诉问题比较严重

据全国30个省、区、市的投诉情况汇总,今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旅游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5%.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旅游投诉中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比重最大,超过40%。投诉内容包括: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等级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导游服务未尽职责,违规转团、拼团等。除此,旅游服务中的违约现象、旅游服务的虚假广告、旅游当中的安全隐患和价格陷阱也成为投诉热点。

(三)旅行社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旅游投诉的不断增加,其实就是许多旅行社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违规操作主要包括:擅自降低服务等级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导游服务未尽职责,不履行合同等。

(四)旅 ……此处隐藏5028个字……情况的处理办法和处理程序。认真履行情况报告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不违反处理原则,不超越处理权限,不遗漏处理事故,不造成处理混乱。

承担费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费用问题,提出处理方案,明确费用分担比例,使客人了解费用使用对象、范围、数额、标准、效果。不以任何借口向客人乱收费用,不拖欠给客人的损失赔款。

3、善后工作:旅游团队离境后,能继续处理好遗留问题。代办客人委托事项。追查意外情况发生原因,追究责任。处理好退还费用和赔款事宜,并及时向客人通报情况。

4、立案存档:对旅游团发生的重大特别情况记录在案。将发生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处理责任、处理决定等整理成文字,编制卷宗,立案存档。

五、客人投诉处理

1、受理机制:设有处理客人投诉的专职机构。开设投诉电话,定有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要求和答复日期,能正确办理客人投诉。

2、范围原则:旅行社应受理以下类型投诉:不履行合同行为,未向客人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过失造成造成客人人身伤害,及损害客人利益的投诉。客人正式提出投诉的重要投诉,自受理后5日内转交到有关直接责任单位,调查过程不超过30天,处理投诉全过程不超过45天。档案卷宗有编号,有调查过程的各种证明材料,有决定处理和给客人的信函复印件。

第五篇: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2014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旅办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4〕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

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六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七条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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