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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

时间:2025-04-13 07:11:23
工程合同纠纷(全文共16180字)

第一篇:工程合同纠纷的建议

工程合同纠纷的建议

今天上午,公司法律顾问汪桂荣律师应约来公司,仔细阅读了“##公司钢结构”工程的相关材料,并就此给出如下建议:

一、 工期延误对我方确有不利,最好协商解决;

二、 若对方坚持高额的处罚,我方不如先行起诉,诉求剩余工

程款,至少先声夺人,以诉促和;

三、 当下,一方面继续谈判,力争协商解决,一方面作起诉准

备,主要是证据材料方面的准备。诸如以下材料:

1、 整体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2、 01---06栋主体验收的材料 ;

3、 设计变更的相关材料 ;

4、 交叉作业、配合作业等的函或工作联系单等文书;

5、 审计定案的依据。

年月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而与承建工程的承包方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该项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由建设单位提供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设计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双方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3大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律师担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代理人,应注意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常见的委托方的责任有:

1, 提供的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

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照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 委托方的,应偿付

(二).律师担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的代理人,应注意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的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2, 勘察设计合同如果是,律师应该掌握处理的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不得履

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发包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返还给发包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点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应查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律师代理承包方处理纠纷时应注意:

1,发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2,工程或由于以及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5,

6, 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发包方在开工前是否已经办理,按《建筑法》规定,规划

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过错责任应在发包方,发包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律师代理发包方处理纠纷时应注意:

1,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2,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四)。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组织项目公司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2,发展商项目的

3, 承包方的资质等级

4, 外省市承包商是否有在本市的5,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设计的6, 联建单位是否符合

第三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50300元及利息xxxxx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共计xxxx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为老乡关系。2014年10月,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项目任务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2279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13日结算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此款在2014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写好欠条的当天,被告付给原告3万元,但到2014年11月30日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4年春节期间向原告汇款5万元,但仍欠原告14.79万元。在施工期间,原告又为被告做了保温工程,保温工程款为24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

综上,被告xxx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xxxxxx人民法院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具状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二

主讲人:各位广联达用户的朋友们,你们好。今天本人的讲题是国际工程的合同纠纷,那么,为什么我们说是一个合同纠纷,我们不说是工程的纠纷。那个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因为,如果我们就一个工程来谈一个纠纷,那么,我们是针对工程里面的很多工序,很多现场的条件,很多我们的施工方案,我们可能甲方跟这个乙方有不同的理解。问题还是比较简单,因为我们面临的技术的选择是很明显的,可是合同纠纷它的发生是无时无刻。它牵扯的面相当广。它的解决方案是无穷的大。

因为要涉及合同,我们今天所讲的是国际合同,应用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我们要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关 ……此处隐藏11678个字……对的纠纷问题往往会比此一般性原则复杂的多,因此工程双方一定要在具备法律规范认定为开工日期的条件下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以防止出现纠纷时说不清从而影响自己的相关权利。例如平时的一些开工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发包方通知施工的来往函件、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实践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还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但是承包方就已经进场进行施工或者承包方先期进场进行一些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辅助性工作的事件。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一般会否定以上述日期为开工日期,严格依据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建设工程的实际目的追求。但是我们在此还是希

望有关建设工程各方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开工,避免缺乏必备施工程序条件而存在违法的隐患。

8、有关工期的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三个较为详细的时间认定点 ,因此在这就不再单独列出加以叙述。对于工期的认定很有必要作出相应的总结,既然是工期,那么显然是表示一段时间,有始亦有终。我们在上一个问题是已经提到了有关工程建设的开始时间如何认定,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工期将是有关中间的经过及结尾,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计算而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效时间经过与无效时间经过的计算也是很关键,有效的工期经过也即能过被计入实际工期的时间,无效时间经过也即不能算作工程工期的时间。一般出现以下情形时会涉及到工程工期的认定,(1)工程量增加,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工期计算,应当有双方对增加部分单独约定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认定时可以参考工程约定工期与约定工程量的平均作业时间计算,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大却难以计算的应当依据审计鉴定结果确定,(2)发包方变更设计,因设计变更而导致无法按期施工的停工时间应当抛初在工期内。(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发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而导致停工的时间应当抛初在工程的工期外。(4)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停止工程的继续施工,由此增加的时间应当不予计算在工期内。(5)发包人制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此类责任的直接来源在于发包方选定了分包人,造成承包方在工程整体施工协调管理过程中的不便,导致工程各项施工不能如期完成,因此而增加的工期不能计算进约定的工期内。(6)工程质量鉴定,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时间按能否计算进工程工期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的看工程质量的鉴定结果,如果质量鉴定合格那么鉴定时间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如果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那么鉴定时间就应当计算在工程的工期内。(7)不可抗力的影响或特殊社会事件的影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总会经常遇到一些来自外来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有的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有的是特殊社会事件等,如果因此而造成施工时间的增加部分不能归责于承包方的,此增加的时间是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的。

上面我们述及有时造成工程停止施工的责任在于发包方的一些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承包方停止施工不仅只是影响到工期的计算问题,还会涉及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是停工、窝工是发包方的责任引起的那么发包方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实践中承包方一定要做好相关停工、窝工的证据收集以及停工、窝工造成损失的具体计算明细,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的提出证据获得法院的支持。

9、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问题,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司法实践中遇到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下面我们总结集中常见的情形以及如何认定此类问题:(1)承包方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如果是勘探、设计、施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承包的,那么相应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承包人就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2)现实生活中还会经常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因为发包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或者指定选购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此时承包人可以不对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相关损失由发包方承担。(3)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超越等级承接业务、在监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行为、与承包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的均应当承当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有关工程质量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应当共同选定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如果一方主张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在合理时间内又不

配合选定鉴定单位的,一方可以单独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但是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之前选定一方应当把已经选定好鉴定单位一事通知对方,并给与一定时间作为异议时间,对方相应的异议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所选定的鉴定单位就可以进行鉴定工作了,并且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所得鉴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是可以被法院采纳认可的。

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经验收发包单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以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我们在此想说的是这里的工程质量不能包括工程的主体结果质量,因为我国对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也即在法定的或者原本设计使用的年限内,承包施工方对于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责任。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质量有当事人约定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承包施工方无偿进行维修。

10、工程建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很多,想具体罗列出所有情形并非易事,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每个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可能出现具体违约的情形也不同。鉴于实际泛滥的违约情形当属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现在一项工程的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转包或分包的情形已经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不仅对工程质量保障无益,而且对于保障施工工人的权益也极为不利,转包或分包的次数多了难以保证具体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法定的条件,同时大量企业或施工单位同时参与一项工程建设,势必会使得利润下降,越是靠后的施工企业所得的利润就会越低,但是为了保证企业能够获利,施工企业只能把施工工人的劳动报酬压低,从中榨取工人的应得工钱。所以法律在打击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发包时取强硬态度,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于发包方而言一定不要容忍承包方的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约行为,一旦发现就应当立即制止并积极主张合法权利,不要视而不见,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发包方在工程建设没有出现问题前都是不在意承包方是否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哪怕是发现了也是没有及时制止,等到工程出现问题了之后再提起承包方违约主张,法院一般对于明知承包方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不予及时制止的发包方主张承包方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承包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自己的违约责任,而且还无形的增加了自己在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风险,有可能还会面临着所得收益被认定为违法收入被法院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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