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沙特地区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使所有车辆能够得到安全、高效、合理的利用,结合多年来公司车辆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经验教训,并考虑到中东地区特殊的社会安全形势,特制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二章 车辆范围与来源
第三条 公司车辆包含皮卡、轻卡、吉普车、商务车、中巴车。按照来源分为公司自购车辆与项目租赁车辆。
第三章 办公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所有车辆由公司行政管理部统一建立管理台账。各部门、各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应的区域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记录、管理、更新车辆的各项证件,监督车辆责任人有无违规行为。(公司总部车辆由X管理,东部地区项目车辆由Y管理,北部地区项目车辆由Z管理,并于每月3号以前将最新的车辆状况登记表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汇总)
第五条 所有车辆应当指定日常第一驾驶人、第二驾驶人,同时该车的第一驾驶人和第二驾驶人也是该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定期(每周至少三次)检查车况和车内证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对应区域车辆管理人员报告,由公司行政部门协调项目管理部解决。
第六条 公司自行购买的车辆,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车辆对指定驾驶人员的车辆授权并通告各区域车辆管理人员;公司租赁的车辆或者委托二公司租赁的车辆,各区域车辆管理人员需确认车辆租赁合同及授权,并将证件扫描件上报公司行政部门。
第七条 长途出车(单程200KM以上)必须提前一周上报公司行政部门审批,填报《长途出车申请表》(附件1),同时备注车辆状况及驾驶人员信息。
第八条 各项目部需要车辆时,首先与公司行政部门沟通,确认有内部调拨资源时,填写《车辆内部调拨审批单》(附件2),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无内部调拨资源时,填写《车辆租赁审批表》(附件3),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管理部办理或者安排区域车辆管理人员委托二公司行政部门办理。
第四章 内部准驾资格管理
第九条 在专职司机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实行内部准驾制度。
第十条 申请内部准驾资格的程序是:当事人填写《沙特驾驶证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交中国驾驶证原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转交区域车辆管理人员上报公司行政部门,公司将依据当事人个人情况及项目整体需求做出决定。如果同意办理,需要总经理签字审批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安排GRO为当事人办理沙特驾驶证,同时下发内部准驾证;对于以前拥有沙特驾证的人员,同样需要办理上述审批流程,经总经理签字后直接由公司行政部门下发内部准驾证。
第五章 安全驾驶管理
第十一条 除专职司机以外,没有内部准驾资格者不得在沙特驾驶车辆。
第十二条 内部准驾人员在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沙特驾驶证及暂住证,严格遵守当地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 驾驶过程中,必须注意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按章行驶。不得带情绪驾车,严禁停车的地方,不得停车。
第十四条 准驾人员从获取钥匙至上缴期间,严禁将车辆钥匙转借给非内部准驾人员。各区域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对违规人员发出警告并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六章 办公车辆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管理部根据各区域车辆管理人员的要求负责对所有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对问题车辆及时安排维修。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问题及特殊问题,需要外委修理的,由项目管理部填写《车辆外修审批单》,由区域车辆管理人员上报公司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送到外部修理厂修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以下行为都属于内部违规:
(1)无内部准驾资格驾驶车辆;
(2)持小型车驾驶证驾驶大型车;
(3)车辆逾期驾驶,经区域管理人员提醒后仍不及时送保;
(4)未经上级安排或行政部门协调私自出车;
(5)内部准驾人员转借钥匙给无内部准驾资格人员;
(6)无内部准驾资格人员向内部准驾人员借取或私拿车辆钥匙。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的书面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门或项目提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呈报给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为500SR/次,并通报公司各项目部。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驾驶者或知情人不得逃逸或破坏事故现场,同时必须于第一时间报警并报告给本公司领导、行政部人员,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警察到位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警察调查,并根据警察要求上缴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后至取得警察局报告期间,当事人应撰写交通事故自述报告,签字后以PDF形式报告给直属领导、公司行政部门,如果事故车辆属于二公司租赁车辆,还要报告给相关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其中责任事故还可分为不同的责任比例。界定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以及责任比例,依据警察局出具的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故
(1)通报公司各项目部;
(2)依事故过错程度考虑吊销沙特驾驶证或取消准驾资格证;
(3)根据责任比例处以200-2000里亚尔的罚款;
(4)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车辆维修费中保险公司赔付差额部分、相关人员医疗费、被撞物体维修费或赔偿费,如果以上赔偿总额较大(10,000SAR以上),由公司领导办公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如果当事人在同一次行为中,既违规又发生事故,违规处罚和事故处罚并罚。
第二十五条 如果准驾人员未经行政人员协调或同意将车辆私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并造成事故者,不仅对驾驶者和私自借出钥匙者的违规行为并罚,而且对交通事故行为并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以前办公车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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