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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建设--诚信展业 树立品牌
诚信历来是人们对建设和睦、信任的社会关系的道德期待。 只有诚信,人们之间才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人类文明才会普遍建立,社会才会不断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的作用从人们的日常生活进入经济活动领域,被视为经济交换的润滑剂和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品德。在当代经济活动中,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取得长远、巨大的动力,诚信经营是根本之道,这已被古今中外的许多成功经营案例所证明。企业要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对社会诚信,员工要对企业、对同事诚信,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长久利益,成就百年品牌。
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要通过自己的员工在经营活动中以诚实来换取投保人的信任。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承诺,不仅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导致自身商品的无效而失去市场。我们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商业保险的公司也不例外,非常注重诚信建设,建立起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保险行业文化,立志做一个有道德的保险公司,将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作为自己的理想。在市场竞争中,贴近市场,遵循法规,开展正当竞争,规范展业,坚持不做市场的破坏者,不做不负责任的市场竞争者。
我们险要求员工对客户诚信,就是要求在展业时,在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时讲诚信。大家都知道,保险条款的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客户不一定都能正确理解,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展业时必须诚实告知,不能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让客户“付学费”。我曾听一位朋友说过,他希望给他的爱车购买全保的保障,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替他办理了投保手续。一个春暖花开的早上,他兴高采烈的带着妻子、儿子驾车到郊外春游。一路上他们说说笑笑,非常开心,然而不幸发生了。由于不熟悉路况,这位朋友撞上了路边的一棵树,他本人受了轻伤,而他年幼的儿子满脸是血,不知道伤得怎么样?在赶去医院的路上,他想起他曾购买的这份保险,他很庆幸当时他买了全保的保险,这样,他多少可以从保险公司那儿得到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想到这儿,他心里有了一些安慰。而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却告诉他,他和他儿子受伤的医疗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能获得赔偿。为什么?他一下蒙了,“我不是给车子买了全保吗?”在理赔人员的提醒下,这时他才发现,那位业务员替他办理的险种当中居然没有购买司乘人员保险。他不仅为此在经济上受损,更严重的是他认为这位业务员利用他对保险知识的缺乏欺骗了他,他说他不再相信保险公司。听到这,我相信每一位保险业的同仁都会和我一样感到痛心,为现实中个别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负责任行为而使整个行业遭遇的信用危机感到痛心。要明白,当我们千方百计扩大客户群的时候,与客户的交易不是一次性的博弈,而是让客户由于购买了保险产品而获得一种长久的关怀和保障。
董事长在《业务员展业手册》上写下了“诚信、勤奋、专业”的题词,这是对我们每一位业务员的基本要求,在展业时,我们不仅要讲诚信,更要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真正地为客户化解风险。我们的一位业务经理就是这样,以她的真诚和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打动客户。7月的一个上午,赵经理接到一个客户某公司唐总的电话,说自己公司的财产保险快到期了,但是他们准备向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挂了电话,赵经理静静地站在办公室,自言自语地说:“一定是我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够好,一定是的!”想了一会儿,她决定再次去到客户的公司了解清楚。正当赵经理和唐总在商议着保险事宜时,突然窗外一个响雷打断了他们的谈话,紧接着一阵狂风夹杂着豆大的雨点倾盆而下,这时传真机也传来了关于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唐总客气地对赵经理说:“小赵,你先回去吃饭吧,关于保险的事,下次再说。我还要布置防汛工作。 ”说完就走了。赵经理紧跟其后说:“虽然我们在业务上暂时没有合作成功,但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工作是我们保险人的天职,我十几年的保险工作经验或许能为你们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一些帮助。饭等忙完了再吃。”然后她就跟着唐总一起认真地检查公司的每一个角落,凭着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她提出不少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一直忙到下午五点。唐总非常感动,说:“我们还不是你们的客户,你就能这样帮助我们,如果我们真正成了你们的客户,一定能得到更多的保障和服务。我相信,在投保准没错。”最后的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这是我们的员工在实践中贯彻的“化险为夷,补天爱人”的企业精神的真实体现。赵经理以她的诚信、专业、勤奋获得成功的同时,也使公司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正是每一位人通过自身诚信展业,才逐渐使赢得社会的信任和赞誉;正是每一位人忠诚地实践着“以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服务”的经营理念,才使在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的理想之路上走得更加稳健。相信通过我们诚信、专业的工作,一定能树立起保险的优秀品牌,一定可以开创出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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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从“囚徒困境”看保险诚信建设从“囚徒困境”看保险诚信建设
从目前国内对保险诚信的研究来看,对保险诚信缺失的原因还缺少深层次的研究,特别是对保险活动中各方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内在动因、客观必然性、制度因素等方面分析得不够。利用对策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模型,可以研究目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中的若干基本问题,有利于正确、客观地认识保险诚信问题和建立有利于促进保险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一、“囚徒困境”问题与保险诚信
经典对策论中的“囚徒困境”问题:一次,某地区警察抓到了两个犯罪嫌疑人(这两人事实上一起作了案),但在审讯前还缺乏定罪的证据。于是,警察将这两个嫌疑犯分别关在不同的房子里,并对他们进行审问。这时,每个嫌疑犯都面临着两个选择:(1)承认犯罪;(2)不承认犯罪。根据该地区的法律,如果两个人谁也不承认犯罪事实,则因为没有犯罪证据,不能判刑,短期羁押后即可被释放;如果两个人都承认了犯罪事实,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个人都将被判刑一定时间;而如果其中只有一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他的。口供,仍然可以给另一个不承认的人定罪,而承认的一方将获得从轻处理,不承认的一方将加重处罚。现在,两个“囚徒”都面临着一个难题:在不知道同伙是否会出卖自己的条件下,应如何选择?“承认”犯罪意味着背叛了同伙,违背了和同伙事先签订的攻守同盟,但自己可能会获得从轻发落;“不承认”意味着继续和同伙合作,如果对方也和自己合作,警方就会因为抓不到证据而在近期获释,但风险是如果对方不合作,背叛了自己,则可能被加重处罚。这个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二人非合作对策问题。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该对策中每个“囚徒”可能选择的策略、以及每个策略下各方获得的“利益”用表1来表示。
表1“囚徒困境”问题中各方的收益
表1中的数字表示的是对应每一种策略组合,囚犯a和囚犯b各自获得的“收益”:如果双方都合 ……此处隐藏11380个字……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企业的诚信问题。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历史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 保险人自然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但是,要“群众”做到最大诚信,“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
得最好。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
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3 .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也许多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问题,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
4 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就目前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态度而言,是充满着某种程度的不信任。从许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这种态度。保险人总是担心投保人会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是担心他们会不如实告知。因此,我们的保单条款象防盗门一样设计,而且不断的升级堵塞系统漏洞。现行我们的保险法也将投保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只有对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对保险人的相关规定,这与投保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复杂性,还有保险代理人宣讲中的侧重点和角度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尽知保险条款的内容,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保险保护,因此,投保人总有上当受骗之感,认为保险人借机欺诈哄骗。这样双方在信任上存在很大的隔阂。“不要与陌生人说话”甚至演变成了“不要与保险业务员说话”。这种不信任使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使客户的利益也遭受损失。这是保险当事方的双输。
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从保险人的角度而言,保险人首先要放下架子,不能居高临下,店大欺主,要以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的身份和客户进行交往;要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杜绝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干扰;
中国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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