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到期,而培训服务期未到期的问题,想请教专家: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培训服务期”在法律上视为“ 劳动合同期限”;
2、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中的“约定”,其约定内容只能涉及培训费用及赔偿金,而不能涉及培训服务期(即劳动合同期限--我个人认为)的法律条件之外解除条件。
例如,公司不可作如下规定“公司可按原劳动合同期限实施终止行为,不再要求员工就未履行的培训服务期进行补偿”。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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