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
市妇联
一、前言
2013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到益阳就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调研,并鼓励我市在这个问题上深入探索、先行先试、在一些领域上取得突破。市政府于12月24日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进行了专题部署。我们通过采取调查问卷、电话随机抽查、赴各区县市实地调研、个案分析等,了解了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及相关情况,针对主要的侵权现象,分析产生原因,探索解决办法,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现状与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共有7个区县市,13个乡镇,1300个村组,2424名农村妇女参加,从调查数据来看,年轻的或外出或没有参与,20—30岁人员只占到9.8%,真正在家的或愿意配合调查的农村妇女则以40—50岁人员居多,占到44.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74.6%,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614人,占25.4%。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面上分析,我们认为:
1.土地依然是妇女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使得大批农村妇女承担起了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任。被调查的2424人中,家庭妇女人数1873人,占到77.3%;无固定收入来源的1800人,占74.3%,月收入500-3000元的336人,占13.9%,而3000以上的8人,仅占0.3%;土地收益占家庭收入的比重30%以上的占50.9%,所以,土地收益仍是农村妇女生活的主要来源之一。
2.对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认知率低。调查显示,“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权利的做法,您认为”来看,“认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占到了73.2%,这就说明,绝大多数还是有正义感的、有法律意识的,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有关政策并不了解。比如表2—2.1、2.2,对于出嫁女或出嫁女离婚后在土地权益方面的了解,分别有33.7%、24.2%的人根本就不清楚。甚至还有15.5%的人不希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共有人栏目中。从调查结果来看,对妇女的普法教育依旧任重而道远。
表2—2.1 您是否了解本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或惯例
略懂
非常清楚
不清楚
人 数
980
628
816
百分比
40.4%
25.9%
33.7%
……此处隐藏4821个字……" class="px0-468-8s-un42 MsoNormal">四、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土地补偿金以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权益问题更为突显。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赋予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因此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各项经济权益将不断凸显,各类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矛盾与纠纷也将不断涌现。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是:妇女平等的村民待遇被剥夺,严重影响妇女在家庭和村组中的地位,妇女侵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又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涉及较大群体的案件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努力使我市农村妇女与男性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是推进一项关系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大胆创新、探索前行。
(一)建议建立切实可行的政策机制
建议我市尽快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意见或制定出台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取条件、程序和申诉途径,使基层政府和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上有所遵循,确保村级组织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应有的权益;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督查,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决议及时责令其纠正,逐村修订完善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对重点侵权案件进行调研督查。同时调研中不少同志反映,在实际维权中遇到不少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制度,有些需要在宏观层面和国家层面进行完善和推动,或至少需要在省级层面完善和细化,建议市委、市政府在推动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同时,推动更高层面对现有散乱的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和系统化,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建议建立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原因复杂,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只有建立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确认、赋予和实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对妇女土地权益知识的宣传普及,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手机短信、微信等载体让妇女群众知晓自身权益,让基层组织尊重维护妇女权益。要加强与公、检、法、司、民政、经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将面向妇女儿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及民政救助等贯穿到司法、执法全过程。要依托“妇女之家”在各乡镇村设立妇女维权工作站,及时帮助处理妇女纠纷。各级农村工作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安排指定专门的妇女农村土地权益纠纷调解员。进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仲裁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和统一参照,探索家庭成员土地权益份额的流转形式,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货币化补偿标准和调解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支)“两委”换届的领导、换届方案的审查、备案和监督力度,确保乡镇妇联主席进班子和每个乡镇有一个以上村支两委主职由女性担任。明确在村议事会、监事会班子中女性代表比例达30%左右,在“四位一体”中扩大女性话语权。各级经管部门要规范确权颁证程序,设立固定工作环节进行妇女土地权益提示和征求意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共有人中妇女登记的比例。要完善信息采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时,探索向女性当事人发放相关权证资料。设立固定工作环节进行土地流转妇女权益提示和征求意见,提高受益人中妇女登记比例,明确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生效。探索离婚、丧偶、改嫁妇女权益份额分割、流转形式,变更登记的流程和权证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要在房地两证确权颁证中,设立固定工作环节进行妇女土地权益提示和征求意见,将夫妻双方设定为共有权益人,并探索向女性当事人发放相关权证。探索离婚、丧偶、改嫁妇女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的流程和权益分割的权证确定,建立当事人在家庭成员变化时土地权益变更事项的规范、简化办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探索出台村规民约的规范性样本,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纠错机制。实行村规民约由乡镇民政所审定、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制度。加强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的清理,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在结婚和离婚登记时设立包括妇女土地权益在内的权益提示环节,办理离婚时指导对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权益分割。各级信访部门要探索农村土地纠纷信访调解处理规范性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对调处结果进行跟踪,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信访积案。各级法院要探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以民事案件立案,着重主张调解方式处理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探索案件判决的多种执行方式,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注重搜集典型案例和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困惑,形成司法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各乡镇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定和监督修订,建立乡镇调解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第一责任主体的制度,提高依法调处案件的有效性。各村要探索本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由议事会专项议决,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三)建议建立农村部门牵头、妇联及相关部门配合的试点机制
深入调研只是我们对现状有更深入的了解、对问题有更多的把握、但对解决问题还只是一个起点。要在个别领域先行先试、采取建设性的措施、循序渐进地具体推进,才可能取得实际的成效。建议建立农村部门牵头、妇联及相关部门配合的试点机制,由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围绕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制定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措施和步骤。同时,在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我市土地确权颁证中加大妇联、民政等部门参与力度,充分征求和吸纳有利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建议。再要根据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在全市确定一至两个县或乡镇开展试点,辐射带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好的经验、作法进行总结提练,对各项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我市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上的典型模式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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